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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藥事:藥事行政與法規#49763
科目:公職 - 藥事行政與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藥師受理醫師處方調劑時,如醫師所開立處方之藥品為原開發廠藥品時,藥師是否 可以學名藥品調劑供應,(5 分)並請舉出兩個法規條文之內容,說明上述有關是 否能以學名藥品調劑之規定。(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となりのトトロ
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 四十一、藥事人員於藥品調配或調製時應依處方指示,選擇正確藥物。 前項選擇正確藥品,包括下列各項: (一)確認不宜隨意更換廠牌之品項及取用正確的藥品品牌。 (二)若醫師未註明處方藥品不得替代,藥事人員得以與原處方藥品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單位含量之學名藥替代,並記錄之,必要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 (三)確認藥廠標示之藥品效期。 藥師法 第17條第1項: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違反者,依同法第22條第1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