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命令,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試申其義,並請分別說明 兩者應如何發布始生效力?
(一) 兩者的立法解釋:
1. 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 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二) 就相同點而言:
1. 兩者均屬就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
2. 皆無拘束法院之效力
(三) 就相異處而言:
1. 需否法律授權之不同:法規命令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以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為內容,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訂定。
2. 適用對象不同 & 3. 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同:兩者皆為抽象規範,然法規命令直接對外發生效力,適用對象係人民,乃外部法;行政規則僅有間接對外生效之作用,故屬內部法。
4. 規定內容不同
5. 提議方式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152條 僅適用於法規命令)
6. 預告程序之有無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僅適用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故訂定後須經公布始生效力;行政規則原則上以本機關、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為規範對象,並無公告周知之必要,但仍須發布或下達。
7. 是否須發布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 僅適用於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則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60條)
8. 在學理上,應否送立法院接受審查不同 (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62條)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