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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計畫應包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一、擬定機關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 (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公共機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二、核定機關: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公共機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三、定期檢討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每5年檢討之 (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每2年檢討之
1.
災害防救法 第二條 第一項 第三款
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
(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災害防救法 第 17 條 第一項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由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擬定,經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核定,由 [行政院] 函送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 [直轄市、縣市政府] 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每5年應依災害防救法 第 17 條第2項規定(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害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2)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災害防救法 第 19 條 第一項
[公共事業] 應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擬訂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第二項
[公共事業] 每2年應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災害防救法 第 19 條 第二項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應 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核定後實施。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第一項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每2年應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減災事項、整備事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災害復原重建事項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3)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法 第 20 條 第一項
[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 應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及 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 [各該災害防救會報] 核定後實施,並報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備查。
災害防救法 第 20 條 第三項
[鄉 (鎮、市) 公所] 應依 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及 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擬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 [各該災害防救會報] 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 [上級災害防救會報] 備查。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 [鄉(鎮、市)公] 所每2年應依本法減災事項、整備事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災害復原重建事項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