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被害者犯罪指參與行為的雙方是在合意或交換利益之下決定從事該行為因而沒有一方覺得自己受害的行為,其之所以被視為偏差的關鍵乃是因為該行為被視為是違背大眾的道德感情因而被加以以法律規範的。
然而由上述定義可知,「偏差」乃是由社會所建構的,當一個行為被視為與社會規範相牴觸時,人們將予以控制,目的在於向社會大眾展示何為正常,以利維持社會的穩定與正常運作。常見的社會控制手段包括刑罰化、福利化、醫療化、科技監督及合法化(除罪化)。
當代司法機構在選擇不同社會控制手段時皆有其理由,因為因應不同犯罪型態社會必須思考如何能花費最小成本並有效達到殺雞儆猴並有助社會常秩序穩固的效果,例如對初犯吸食毒品的犯人,司法機構首先是將其送至勒戒所,希望透過治療的方式防止未來再犯。因為倘若將其直接關進監獄可能只會增加其在內與其他毒販交流機會。
至於除罪化的手段便是考量在無受害者的犯罪類型,在社會觀念的演進之下,該行為通常已不再被視為是犯罪而不需要以國家公權力相繩,此外,透過除罪也具有改變社會大眾對該行為的偏見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