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連帶債務,係指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且連帶債務之成立僅能依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如民法第28、185、187、188、1153條) 2.連帶債務人內部間法律關係如下: (1)內部分擔比例:相互間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債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之付費用,由該債務人承擔。 (2)內部求償權: (二) (1)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2)民法第185條:適用民法第280條。 (3)民法第187條:行為人有識別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4)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5)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間對於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