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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政府採購法#133037
科目: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機關辦理「113 年度清潔人員制服採購案」 (以下簡稱本採購案)於民 國(下同)112 年 11 月 11 日開標後審標時,發現乙公司與丙公司檢附 之領標電子憑證序號與使用者 IP 位址皆相同,疑涉有重大異常關聯,爰 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協助偵辦。甲機關於 112 年 12 月 20 日分別函 知乙公司、丙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不發還押 標金。接續,本採購案經 114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緩起訴 處分書認定乙公司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丙公司名義投標,同時, 丙公司容許乙公司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情節,予以緩起訴在案。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 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何謂「個別採購之特性」?(15 分) 再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為土木、機電之異業共同投標者,是否應符 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但書各款之規定?(10 分)請各詳述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共同投標辦法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二、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三、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依前項採購之特性允許共同投標,其有同業共同投標之情形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 4 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