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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50474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向乙借款五百萬元,甲並以自己所有房屋及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擔保乙五百 萬元債權。不久之後,乙向丙借款八百萬元,乙並以其對甲之五百萬元債權,為丙 設定權利質權,乙並即通知甲此一情事。若乙屆至清償期時,未能償還對丙之借款, 試問:丙應如何對甲行使權利質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