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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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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偵查法學#76948
> 申論題
三、甲因涉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並未選 任辯護人,亦未經法院指定辯護人,甲為證明自己清白,聲請法院拷貝 付與檢察官引為證據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以供自己能詳細看過,作 為訴訟防禦之用,試論法院應否准許?請詳述理由說明。(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為乙女之長子,2 人同住在一起,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第 3 款 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經濟狀況不佳,長期照顧久病之乙,身心俱 疲,竟酒後與其配偶丙發生爭執,心情低落,又受乙責備,一時氣憤, 衝進住處廚房拿取菜刀 2 把,甲明知頭顱為人類身體之重要部位,如持 利器砍擊該部位,足以產生使人死亡之結果,竟基於殺害乙之犯意,持 菜刀 2 把追趕乙,並持菜刀 2 把朝乙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揮砍至少 10 餘刀,乙倒臥客廳後拜託甲報案救護,甲竟對倒臥在血泊中之乙稱:要 讓你血流乾,等你死了,其就自殺等語。嗣後因乙之次子丁返家後見狀 立即報案,乙於同日晚間至戊醫院急診,惟仍因此受有失血性休克、頭 部及全身多處撕裂傷等傷害,並於翌日術後入加護病房觀察,始倖免於 難。試論甲應構成何罪?請詳述理由說明。(25 分)
#311198
二、甲為高中畢業,有多年工作經驗,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 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或密碼等帳戶工具交付他人,可能成為不法 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時,供匯交、提領款項所用,進而幫助該不法集團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該不法集團於被害人匯入詐欺取財之贓款後,可 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等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 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犯罪所得財物, 而掩飾該不法集團所犯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 提供之金融帳戶工具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 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其本意之洗錢及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之 A 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以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存、提款、轉帳及匯款所用,以此方式幫 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利用甲所提供 之 A 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以訛稱先前網路購物遭錯誤設定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導致重複扣款,需協助取消設定等方式,向乙施用 詐術,致乙因此陷入錯誤,匯款新臺幣 3 萬元至上開 A 帳戶內,該姓名 及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得上揭金額後,旋即自上開 A 帳戶內提領 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試論甲應構成何罪?請詳 述理由說明。 (25 分) 代號:50330 頁次:2-2
#311199
四、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及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 所持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 A 通訊軟體,並以暱稱「聞」在前開 通訊軟體之「總代理」群組內,發送「銷售$品質優 」之販售毒品訊息, 伺機向不特定人兜售前開毒品。適有警員乙在執行網路巡邏勤務之際, 見狀便與甲使用上開通訊軟體交談,雙方議定在 B 便利商店見面,以新 臺幣 8,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公克後,甲即 騎乘機車攜帶上開毒品至 B 便利商店,擬與佯裝購買毒品之警員乙見面 交易毒品,藉此販賣牟利。嗣甲抵達後,即與佯裝購買毒品之警員乙確 認交易數量及價金,警員旋即表明警察身分,當場逮捕甲,並扣得上開 第二級毒品及供甲聯繫販賣毒品事宜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 1 支,甲始 未得逞。試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公克及甲持用之行動電 話 1 支,有無證據能力?請詳細敘明理由。(25 分)
#311201
四、甲因友人遭人埋伏毆打,懷疑是 A 通風報信。為圖謀報復,邀集乙、丙、 丁等 3 人,由乙駕車搭載,並攜帶西瓜刀、球棒等兇器,依甲之指示前往某店,甲另指示丙邀約 A 前來談判,A 為壯膽,夥同 B、C 到場。雙 方見面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甲即指示丙、丁分持西瓜刀追砍 A、球棒追打 B、C 成傷,並砸壞該店桌椅。乙在旁吶喊加油。前開眾人鬥毆的行 為引起該店顧客恐慌,紛紛逃離,並通知警察到場。請問甲、乙、丙、 丁成立何罪?(25 分)
#543432
三、甲與其妻乙發生爭吵及肢體衝突,警察 A 接獲乙通報家庭暴力事件到場。乙害怕甲殺她,主動告知 A 購買槍彈藏放地點,A 經乙同意,乙並親自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在放置甲健身器材房間跑步機旁取出槍彈。甲抗辯該房屋係其出面承租,雖與乙共同居住,但乙不使用該房間及健身器材,並非專屬乙個人使用之房間,乙無同意權限,A 的搜索違法。請問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543431
二、甲與友人乙至某 KTV 歡唱,因細故與其他客人發生口角,雙方互毆。經店員報警,甲、乙迅速開車離開,並衝撞到場警察 A、B 的警車。隨後 A、B 將甲、乙拉下車,一方面將甲、乙壓制在地,並上手銬,控制甲、 乙之行動及控制其二人所隨身攜帶之背包,查看其身上有無危險物品;另一方面,待支援警力到達後,翻查該背包,當場於隨身背包內查獲改造手槍 1 支及子彈 14 顆,作為扣案證據。甲、乙辯稱 A、B 無搜索票,且未出示證件,取得其同意,其搜索不合法。請問本案警察取得手槍、子彈的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543430
一、警方經檢舉某詐欺集團疑似在某區大樓設立機房,為蒐集證據,警方可否使用「M 化偵查網路系統」 (下稱「M 化車」)蒐證所得之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及該手機使用門號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與透過此攔截之訊號連結而得即時定位獲悉該手機位置等資料,依定位地址前往現場埋伏、 觀察所得犯罪相關情狀及有關車輛資訊與車主前案紀錄,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又搜索所得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543429
二、就偵查手法而言,有所謂「釣魚」、「陷害教唆」以及「控制下交付」三種概念,請分別說明其之意義、合法性判斷標準以及三者的體系關係。 (30 分)
#513055
(三) A 以證人身分到警局說明,當日員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 之程序,並將 A 之供述製作成筆錄。之後,A 遭遇車禍不幸身亡。試 問 A 之筆錄可否作為證明甲有罪與否之依據?(30 分)
#513054
(二)本件起訴後,承審法院認為甲係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 第 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處斷而為科刑,此時應否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25 分)
#5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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