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之紀錄,於某日夜間吸食毒品後,駕駛自小客車違規闖紅燈, 經值勤員警攔阻未果,並加速離去。該員警以警車追逐之,並於某路段上將之攔阻。 員警要求其下車接受檢查,甲拒絕下車。警察要求甲出示證件,並問甲是否有攜帶 違禁品,甲顧左右而言他,相當啟人疑竇。警察要求甲將車門打開讓他看一下,甲 雖不情願,但仍開啟車門,員警乘機利用目光環視車內,發現副駕駛座上有包透明 塑膠袋內裝有粉末狀之物,於起出該物品後,詢問甲此為何物。甲發現事跡敗露, 承認為毒品無誤,警察便查扣該毒品並於製作筆錄時,將同意搜索事項記載其中, 甲亦於筆錄中簽名。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於法院審理期間,甲之辯護人主張警察任 意攔檢,且違反甲之意願違法搜索取得證據。試問該證據是否應予排除?(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警察為合法攔檢
甲闖紅燈,經員警攔阻後仍加速逃逸,被詢問有無攜帶違禁品,仍顧左右而言他,客觀上警察已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本案攔檢屬合法。
(二)本案搜索不合法
警察並無搜索票,屬無令狀搜索,搜索是否合法,分述如下:
1.刑訴130附帶搜索
前提須有合法拘捕事由存在,本案警察僅合法攔檢,並非執行拘提、逮捕、羈押。
2.刑訴131Ⅰ
此為對人之搜索方法,本案警察執行為對物之搜索方法。
3.刑訴131Ⅱ
本案並無檢察官且無緊急事由。
4.刑訴131-1
(1)「自願性」依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1361號判決指出,同意係出於同意人之自願,非出於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或受搜索人欠缺搜索之認識。本案甲之同意非出於其自願。
(2)程序違法:警察應先出示身分證明,將同意記明筆錄,始能執行搜索。惟本案警察記明筆錄於搜索之後,不符法定程序。
5.搜索違法效力:依刑訴158-4權衡證據能力。
詳解
甲闖紅燈違規在先,然最重為ㄧ年以下之罪。警察可盤查不可逕行逮捕
甲所犯毒品藏匿罪為最輕三年以上之重罪,司法警察可逕行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