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財團法人請求設立登記,經登記處於登記簿記載完畢後,因未繳驗財產移轉為法 人所有之證明文件,而遭撤銷其設立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事後捐助 人復以同一筆捐助前開甲財團法人之財產再捐助成立乙財團法人,並報經主管機關 許可,聲請法人設立登記,問:法院登記處應否准許該聲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