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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關稅會計(選試英文):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26552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說明我國政府的預算週期(始於預算之籌編,終於決算),這週期主要時點及內容為何?(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ven1002
我國政府的預算週期(始於預算之籌編,終於決算),這週期主要時點及內容如下:

1. 施政方針訂定(預算法第 30 條)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2. 預算籌編(預算法第 36 條)

    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3. 總預算案彙編與提出(預算法第 46 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4. 預算審議與通過(預算法第 51 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5.預算執行與考核(預算法第 61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6. 經費調整與預備金動支(預算法第 64、70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7. 決算編製(決算法第2 條)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8. 決算彙編與提交(決算法第21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9.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法第26條)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10. 立法院審議決算(決算法第28條)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11. 決算公告(決算法第28條)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