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種類別之保險不許有代位求償權(亦稱「權利代位」)之行使?其理由為何?另 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何種類別之保險契約不受我國保險法關於複保險 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理由又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人身保險不適用保險法第五三條權利代位之規定
理由
1代位求償之行使,通常與財產損失有關,人身保險之標的,乃為人之身體或生命,保險人系依約給付保險金,非屬損害填補性質,故無所謂雙重獲利,保險人不得給付保險金後代為行使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2關於身體或生命受害,加害人所負之責任,系以刑事為主民事上之賠償責任,僅為附屬性質。
依據九十三年五七六號大法官解釋,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相關規定主因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