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金」是一種定期或長期繼續支付的現金給付。
2.國民年金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3.適用對象(申請資格)
年齡介於55~64歲之間,在國內設有戶籍,並且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原住民才可以請領:
一、不是現職軍、公教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如果每個月的工作總收入沒有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20,008元),則不受限制。
二、沒有領取公教人員或公營事業的月退休金、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或月撫恤金。
三、沒有同時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四、沒有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五、財稅機關所提供勞保局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六、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下列情形的土地和房屋可以扣除價值:
(一)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房屋屬於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但是最多只能扣除400萬元。
(三)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
(四)沒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