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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濟相關法規概要#18093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按內政部為方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不動產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 (租賃)不動產廣告案件,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經訂頒「不 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據以實施。試問何謂不動產經紀業廣告?又對於不動 產廣告不實案件之查核,其權責分工原則為何?(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趙成成

(一)本處理原則所稱廣告,指經紀業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 海報、招牌、牌坊、廣告圖冊、模型、樣品屋、布條、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不動產 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 2 點) (二)1.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 例)處理;非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依 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處理。 2.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 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3.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 樣者,由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處理。 4.建商委託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如建商與經 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5.其他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如無法依前四款原則劃分業務管轄時,由內政部與 公平會協調處理。

詳解 提供者:Jenny
:(一)本處理原則所稱廣告,指經紀業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 海報、招牌、牌坊、廣告圖冊、模型、樣品屋、布條、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不動產 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 2 點) (二)1.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 例)處理;非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處理。 2.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 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3.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 樣者,由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處理。 4.建商委託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如建商與經 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5.其他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如無法依前四款原則劃分業務管轄時,由內政部與 公平會協調處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3點)
詳解 提供者:謝勇政
拜堂課的老師的學生會
詳解 提供者:royroyroy107
擬答: 何謂不動產經紀業廣告? 幫助不動產經紀業之銷售
詳解 提供者:賴星星
詳解 提供者:吳乙万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為以經銷不動產為目的的廣告。 廣告內容屬消費者保護中心,廣告設置屬營建主管機關。
詳解 提供者:200%的努力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 本處理原則所稱廣告,指經紀業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廣告圖冊、模型、樣品屋、布條、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三、廣告不實查核之分工原則如下: (一)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處理;非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處理。 (二)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三)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者,由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處理。 (四)建商委託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如建商與經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五)其他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如無法依前四款原則劃分業務管轄時,由內政部與公平會協調處理。
詳解 提供者:zeguo2468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用文字 .招牌. 跑馬燈或電視及網絡進行行銷,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不動 產廣告不實案件時,主管機管應令其更正1.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 例)處理;非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依 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處理。 2.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 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3.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 樣者,由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處理。 4.建商委託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如建商與經 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5.其他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如無法依前四款原則劃分業務管轄時,由內政部與 公平會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