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理原則所稱廣告,指經紀業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 海報、招牌、牌坊、廣告圖冊、模型、樣品屋、布條、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不動產 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 2 點) (二)1.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 例)處理;非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依 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處理。 2.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 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3.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 樣者,由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處理。 4.建商委託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如建商與經 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5.其他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如無法依前四款原則劃分業務管轄時,由內政部與 公平會協調處理。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用文字 .招牌. 跑馬燈或電視及網絡進行行銷,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不動 產廣告不實案件時,主管機管應令其更正1.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 例)處理;非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依 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處理。 2.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 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3.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 樣者,由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處理。 4.建商委託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如建商與經 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5.其他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如無法依前四款原則劃分業務管轄時,由內政部與 公平會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