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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50256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因駕車過失撞傷乙,致乙右手食指受傷,經醫師予以截除,乙之工作能力因而減 少,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甲賠償減少工作能力之損害新臺幣 100 萬元。甲對乙受其撞傷右手食指,致該手指經截除之事實予以自認,而以乙未 能證明其工作能力喪失之程度,否認乙對甲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院嗣依乙之聲請選任鑑定人為鑑定,均未獲明確結論。試問法院應如何裁判?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Freda K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