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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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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運輸營業:民法概要#6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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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運輸營業:民法概要#69567
科目:鐵路◆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運輸營業:民法概要#69567
科目:
鐵路◆民法概要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夫與乙妻於婚後生有一女丙。丙與丁男結婚,婚後生有一子戊。甲因車禍於民國 (下同)106 年 7 月 8 日死亡。然丙因病於 106 年 6 月 5 日死亡。甲死後僅留下 A 屋,經遺產分割拍賣所得之價金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試問:就該筆 1,800 萬 元應為如何之分配?(2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倫
(一)甲之遺產繼承人,依照民法
1138
條,為乙、戊。
1. 乙為甲之配偶,有當然繼承權。
2. 戊依照民法
1140
代位繼承丙的應繼份。
3. 丁與甲為姻親,不具有繼承人資格。
(二)乙、戊依照民法
1144條
,各繼承900萬。
詳解
提供者:K
1.依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依題示,甲因車禍去世,故繼承人為配偶乙與女兒丙
2.又依民法1140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依題示,丙因病於106年6月5日死亡,先於其父106年7月8號死亡,依上述規定,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代位繼承其之應繼分
3.綜上所述,甲之繼承人為乙、戊,甲遺留之A屋經拍賣,賣得價金1800萬元由乙戊二人平分,故乙戊每人各分配900萬元
詳解
提供者:David Lo
乙妻與丙女共同繼承應繼分平均1800萬。乙妻得900萬,丙女得900萬,但丙女死亡由丁男代位繼承9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