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乙間成立寄託契約:
民法第589條說明: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因此甲乙間成立寄託契約。
(二) 甲得向乙請求賠償:
民法規定受託人非經寄託人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第三人使用寄託物。受寄託者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予相當報償 ; 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受寄人乙非經寄託人甲之同意,使第三人丙使用寄託物,且甲喪失布料所有權,受有損害,乙屬給付不能,應賠償相關損失。
(三) 丙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乙將甲名貴布料出售於知情的丙,就債權行為而言,不以乙有處分權為必要,乙丙間關於名貴布料之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屬效力未定。
又因丙知悉甲乙間的寄託關係,屬惡意第三人,無法主張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之適用。
(四) 丙因加工取得西裝所有權: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丙丁成立承攬契約,丙為指示人,因此為加工人,取得西裝所有權,甲所有權因而消滅。
(五) 甲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甲因加工關係喪失其動產所有權,因此可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丙無法律上原因而取得布料所有權,致甲受損害,應返還其利益。
其次,丙將布料交由丁製成西裝,使甲喪失布料所有權,符合侵權行為法理,因此甲得依民法184條規定,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取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兩者擇一行使。
1.甲對丙767
(1)所有人=甲
(2)丙無權占有118+無法用801+948
(3)效力未定
2.甲對乙174
3.甲對乙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