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於民國107年1月間向乙購買A車一部,約定價金新臺幣20萬元,雙方並應於 監理機關辦畢過戶登記後,分別履行交車及給付價金之義務。乙於同年2月1曰辦 畢過戶登記,將A車登記為甲所有,甲隨即給付價金,並同意乙於同月5曰交車。 不料,A車於同月3曰遭丙竊取,請附理由說明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A車?(25分)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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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不得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 人,負交付其物於 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依題意,乙於同年2月1日辦畢過戶登記,將A車登記甲所有,甲隨即給付價金,並 同意乙於同月5日交車。不料,A車於同月3日遭丙竊取。故甲尚未取得A車所有 權,不得向丙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
(二)甲不得行使占有人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962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 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如上述,A車 尚未交付予甲。故甲尚未對A車有直接管領力,不得向丙行使占有人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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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與乙約定5日交車,但在交付車前,車子被偷,所以依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未能依約定期限交車為民法231條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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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還未完成交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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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A車,因為已經登記轉移至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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