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其於申報財產 時未據實申報本人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經主管機關 認定屬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其另未據實申報其配偶所有之現金 120 萬元,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而依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第 12 條第 1 項(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處 20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與同條第 3 項前段(有申報義務之 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規定,分別裁處罰鍰 20 萬元與 12 萬元。甲不服,主張 主管機關之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 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甲公務人員未據實申報財產,主張機關處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是否有理由,茲說明如下:
(一) 主管機關依申報法第12條第一項和第三項前段之裁罰分別裁處20萬與12萬,是否合理:
1. 依行政罰法24、25條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應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裁處。
2. 未據實申報本人財產及其配偶所有之現金,並非處罰種類不同,應優先適用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罰鍰額較高者。
(二) 參酌大法官釋字503:
1.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僅需有違反作為義務及應受處罰,至於逃漏稅捐之被處以漏稅罰者,兩者雖處罰要件不同,惟行為同時符合兩種處罰要件時,除處罰種類不同,應採取不同處罰方式或手段,不得重複處罰。
2. 海關緝私條例:虛報貨物之產地、進口稅、逃漏稅之違反,其違反不相同、處罰之目的、構成要件皆不同,應屬於數行為,自得併合處罰。
(三)依行政罰法24條第1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於以裁處,甲主張一行為不二罰係有理由。
(一) 主管機關依申報法第12條第一項和第三項前段之裁罰分別裁處20萬與12萬,是否合理:
1. 依行政罰法24、25條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應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裁處。
2. 未據實申報本人財產及其配偶所有之現金,並非處罰種類不同,應優先適用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罰鍰額較高者。
(二) 參酌大法官釋字503:
1.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僅需有違反作為義務及應受處罰,至於逃漏稅捐之被處以漏稅罰者,兩者雖處罰要件不同,惟行為同時符合兩種處罰要件時,除處罰種類不同,應採取不同處罰方式或手段,不得重複處罰。
2. 海關緝私條例:虛報貨物之產地、進口稅、逃漏稅之違反,其違反不相同、處罰之目的、構成要件皆不同,應屬於數行為,自得併合處罰。
(三)依行政罰法24條第1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於以裁處,甲主張一行為不二罰係有理由。
詳解
又按行為數之認定,須綜合考量法規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 及處罰目的等因素。一行為違反二以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而該二以上規定之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者,於此情形 ,特別規定之構成要件必涵蓋普通規定之構成要件,是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 適用該特別規定。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故意隱匿財產 為不實之申報」之構成要件,包括「故意隱匿財產」且「故 意申報不實」,已涵蓋同條第3項「故意申報不實」之構成 要件,自應認該第1項與第3項之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以同1年度定期財產申報而言,其僅有自然之一行為,所 涉申報時申報不實之處罰,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與第3項 均以促使公職人員能誠實申報為目的,法律效果均係裁處罰 鍰,僅以申報義務人有無積極隱匿財產之行為而為區別,故 申報義務人以某申報基準日所為定期財產申報行為,倘有構成該條第1項及第3項未據實申報之情事,應認其係一行為違 反兩項具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前論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第1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 申報」之規定,而非就同一申報行為,再按其所申報不實之 各個款項來源,區別其係故意隱匿或僅單純申報不實,而據以分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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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109判303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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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過判決書最好是能夠知道第1項與第3項彼此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啦!!!
而且第一項居然是特別法,第三項是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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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做其他案子 (交通裁決、關稅申報、漁業進口貿易) 法官是這樣認定的:
從外觀看起來是一行為,但是本案申報不實係「以積極作為方式」違反不作為義務、隱匿財產不報係「以消極不作為方式」違反作為義務,原處分機關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詳解
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申報財產)同時構成兩個處罰要件,則除兩者處罰性質不同(如罰鍰vs沒入),須同時裁處方達行政目的外,不得同時裁處,以符一行為不二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