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悔向上」與「適於社會生活」之關係:
1.改悔向上是適於社會生活之驅動力:
由於受刑人大多數是反社會行為或人格異常之行為人,但終究仍須回歸社會,因此矯正當局確立此一觀點後,即應透過各種矯治技術促其正常復歸社會,而改悔向上即是達成上述目標之驅動力或內在動力,以教化或輔導之方式進行,重建或恢復其社會性,以成為社會健全之公民。
2.適於社會生活是改悔向上之目標:
由於監獄行刑的目的即在於促使犯罪人再度適於社會生活,回歸社會正常生活,在此種使命下,方有改悔向上之動機與動力驅策矯正人員運手各種矯正與輔導技術,以符合上述使命之要求,因此關係密切。
3.兩者之關係,可進一歩說明如下:
(1)內在與外在關係:
改悔向上指內在心理之改善;而適於社會生活,係指外在「環境因素」而言。此關係符合犯罪係基於「個人特質」與「環境」互動而產生的觀點。
(2)交互作用關係:
犯罪是內外交互作用之結果,行為人心理狀態將影響外在行為適應;而外在環境適應之良好與否,必影響個人內在心理想法與觀念。故,兩者間為交互影響之關係。
(3)相輔相成關係:
未真心悔改者,難免本性不正,居心叵測,極易再犯,不能適應社會;而未適應社會者,縱然真心改悔,但遲早將因適應困難而再犯。故矯治受刑人,應兩者並重,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