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74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第32條規定,不論查核人員對管理階層踰越控制之風險評估結果為何,均應設計及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1. 測試會計分錄及編製財務報表所作其他調整之適當性。設計及執行該等測試之查核程序時,查核人員應:
(1) 向負責編製財務報表之員工,查詢其於處理會計分錄或其他調整時,有無不適當或不尋常之情況。
(2) 選擇於報導期間結束日登載之會計分錄及其他調整。
(3) 考量是否須測試整個報導期間之會計分錄及其他調整。(相關條文: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
2. 複核管理階層作會計估計時是否偏頗,並評估造成該偏頗之情況是否顯示存有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於執行此複核時,查核人員應:
(1) 評估管理階層對會計估計所作之判斷及決定是否存有偏頗之跡象(縱使個別會計估計之判斷及決定係屬合理),而可能存有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如有該等跡象,查核人員應對會計估計之判斷及決定作整體重新評估。
(2) 追溯複核管理階層對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中之重大會計估計所作之判斷及假設。(相關條文: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四條)
3. 查核人員就其所辨認之不尋常或非正常營運之重大交易,應評估交易之動機及合理性是否顯示該等交易之進行係用以從事財務報導舞弊或掩飾挪用資產。(相關條文:第九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