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請說明當雇主使勞工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鑄造、研磨、混合、冷卻、攪拌、 篩選、煆燒、烘燒、乾燥、搬運倒入容器或取出等之作業時,依法應執行的規定內 容。並說明設置「鉛作業主管」的時機及其應執行的監督工作事項。(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