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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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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3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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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4年 - 9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32504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9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4年 - 9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32504
科目:
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
9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致生危險時,其負責人或監督 人應採取何種緊急安全措施?(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Vincent Ting
詳解
提供者:林學進
第 19 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 時,或爆竹煙火產生煙霧、異味或變質等狀況,致影響其安定性時,其負 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即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 一、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報案。 二、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機具設備,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 三、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搬離至安全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