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非選題】
四、甲任職於某公營事業擔任採購高階主管,其胞弟乙乃 A 公司之負責人,某次參與該公營事業採購招標案中得標並履約。經遭人檢舉,該公營事業查明原委後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後經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之罰鍰,計新臺幣 546 萬元。乙不服,遂提起行政爭訟。試問:乙以下之主張有無理由?
(A)該得標之採購案,已經該公營事業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原處分認定事實顯然有錯誤。(8 分)
(B)乙於投標時因不瞭解該公營事業內部各單位之權責劃分,曾以電話詢問業務主管,認為與其胞兄甲所掌業務無關,遂進而投標、決標,所以乙主觀上並無故意。(8 分)
(C)依「目的性限縮解釋」、「合憲性限縮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應以「當事人因此獲致不法利得」為客觀處罰條件,今乙既未獲致不法利得,乙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之適用。(9 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