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由於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經後方 A 車以喇叭示警。不料 甲竟遷怒 A 車,罔顧當時高速公路之車輛往來頻繁,驟然加速在 A 車前蛇行疾駛, 且頻繁在 A 車前急煞,並導致 A 車失控偏離車道,直至 A 車暫停路肩後,甲始驅車 離開。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置?(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一)甲成立刑法第185條第一項妨礙公共往來安全罪:
1、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 客觀上:甲系於高速公路往來頻繁之時段,蛇行逼車並多次任意剎車,致使後方車輛乙因此偏離車道,極易致生危險因此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二)甲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1、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人行使權利。
2、構成要件該當:
(1) 客觀上:甲系以逼車之方式致乙無法順利駕駛車輛,致其偏離原有車道,甲之行為妨礙乙行使權力,故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185條妨礙公共往來安全罪、第304條強制罪,基於同一個犯意,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該當數罪,依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詳解
304強制罪
詳解
公共危險罪
詳解
構成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