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駕駛汽車與乙所乘機車發生車禍,經法院判決甲應賠償乙之損失確 定,甲心生不滿,利用網路,在 FACEBOOK 頁面上,公布乙之姓名、 就讀學校、科系、機車車號等個人資料,經乙認甲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1 條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利用個人資料罪嫌,提起告訴,甲抗辯所為 行為並無損害乙之經濟利益意圖,不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之罪, 請問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