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撞傷乙之行為 成立185-4
1.個人人生命身體安全說 本法立法目的為保護車禍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需給予及時救助救護.有在場等待執法人員以及
救護人員到場的義務
2.且應該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故不得自行離開
3.依實務見解102年第9次刑會 不論發生肇事是否因為行為人過失所致 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 則不能離現場 否則該當本罪
4而學說見解 認為肇事不含無過失責任 故不該當
5.本人採實務見解
甲撞傷乙 不成立284
1.因甲基於容許信賴風險 無違規且遵守交通規則又盡相當注意義務 又他人極明顯違規
除非有充足時間避免否則不該當本罪
看你要採哪一說
皆可成立 論述過程最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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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成立肇事逃逸罪,關鍵在於是否對乙具有保證人地位,茲就相關說明如下:
(一)甲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
2、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對被害法益有監督保護義務,藉由不作為方式而成立犯罪之可能,此義務狀態稱「保證人地位」。
(1)依法令規定所生之作為義務。
(2)依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程之作為義務。
(3)基於危險前行為所形成之危險控制義務。
(4)基於習慣、法律精神之作為義務。
(5)特定密切關係形成之作為義務。
3、本題中,甲基於依法令規定所生之義務,撞傷人後有援助之義務,具保證人地位。
4、構成要件該當:
(1)主觀上,甲與乙發生車禍,見乙遭自己撞倒受傷,不予理會而離去,甲對肇事逃逸之行為具有知與欲,雖其自認自己並無過失,但仍不阻卻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2)客觀上,甲於車禍發生後未行任何處理即自行離開,符合主觀之要件。
(3)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5、結論:甲成立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