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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法概要#71825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駕駛汽車行經十字路口,當時其直行方向為綠燈,甲小心謹慎並遵守 交通規則,惟有乙騎機車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欲駛越該十字路口,兩車 相撞,乙倒地受傷,甲自認其無過失,乃不予理會,逕自離去現場。嗣 經民眾記下車號報案,而悉上情。此案經鑑定結果,認定甲無肇事因素, 沒有任何過失可言。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Summerbaby Haung

甲撞傷乙之行為  成立185-4

1.個人人生命身體安全說 本法立法目的為保護車禍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需給予及時救助救護.有在場等待執法人員以及

  救護人員到場的義務

2.且應該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故不得自行離開

3.依實務見解102年第9次刑會  不論發生肇事是否因為行為人過失所致 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  則不能離現場  否則該當本罪

4而學說見解 認為肇事不含無過失責任  故不該當

5.本人採實務見解


甲撞傷乙  不成立284

1.因甲基於容許信賴風險  無違規且遵守交通規則又盡相當注意義務   又他人極明顯違規  

  除非有充足時間避免否則不該當本罪




看你要採哪一說

皆可成立 論述過程最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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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甲之行為成立肇事逃逸罪,關鍵在於是否對乙具有保證人地位,茲就相關說明如下:


(一)甲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


2、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對被害法益有監督保護義務,藉由不作為方式而成立犯罪之可能,此義務狀態稱「保證人地位」。

(1)依法令規定所生之作為義務。

(2)依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程之作為義務。

(3)基於危險前行為所形成之危險控制義務。

(4)基於習慣、法律精神之作為義務。

(5)特定密切關係形成之作為義務。


3、本題中,甲基於依法令規定所生之義務,撞傷人後有援助之義務,具保證人地位。


4、構成要件該當:

(1)主觀上,甲與乙發生車禍,見乙遭自己撞倒受傷,不予理會而離去,甲對肇事逃逸之行為具有知與欲,雖其自認自己並無過失,但仍不阻卻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2)客觀上,甲於車禍發生後未行任何處理即自行離開,符合主觀之要件。

(3)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5、結論:甲成立肇事逃逸罪。

詳解 提供者:Shih Hao
無罪
詳解 提供者:Yi Der Lin
肇事逃逸、普通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Yun Lai
甲成立肇事遺棄罪 實務見解採確認利益保障說,本罪是為了解決肇事責任的釐清問題, 基於社會連帶思想,所有參與交通事故者,於交通事故發生後無論自己有無歸咎,均負有協助確認事故發生及責任歸屬之義務 主體:己手犯 TB行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完全不設限: 只要事故原因與行為人有關,無論法律上或道義上行為人街富有後續義務,倘若行為人不盡後續義務而肇逃即應依本罪處罰 逃逸:違反在場義務該當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