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18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第4點、第8點、第9點完整規定
四、 為使自衛消防編組能有效發揮作用,
就其組織性及有效性予以驗證評估,其驗
證之構想、有關驗證項目(應變事項)、
及在界限時間中起火區劃基準時間之條件,分別敘述如下。
(一)自衛消防編組驗證構想:
管理權人檢視場所內可能發生火災
的原因、地點、時間、何時應變人
力最少等因素後,以應變人力最少
的夜間狀況作為驗證情境。
(二)自衛消防編組驗證項目(應變事項
):
1. 確認火災訊號:
藉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確認起火位
置或區域。
2. 確認現場:
到起火處確認現場狀況。
3. 火災通報:
確認為火災後,現場確認人員應立
即向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消防機關
及場所人員等相關人員,通報火災
訊息及避難訊息。
4. 初期滅火:
使用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有設置
時),進行火災初期滅火。
5. 避難引導:
引導場所人員等進行避難疏散。
6. 形成區劃:
關閉防火門,形成起火區劃、鄰接
區劃、垂直鄰接區劃等防火區劃。
7. 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
應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使消防救
災活動能更有效率地進行。
(三)在界限時間中起火區劃基準時間之
條件:
1.是否符合內部裝修限制之情形。
2.是否設有自動撒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