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有關臨檢治安顧慮場所相關作為規定
一、行政院自87年2月起已免除警察機關行業查報工作,
故各種營業場所非屬警察職權範圍之行政違規行為,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執行管理、稽查取締,已非警察之職責。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故基於行政一體,各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本身工作之推行及專業能力判斷等原則下,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個案協助之。三、對於夜店、PUB等治安顧慮場所,避免由分駐(派出)所逕行規劃於勤務分配表,送分局核備。
而應由轄區分局長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合理規劃勤務,實施臨檢、查證身分等勤務作為,以防止犯罪或危害重大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等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