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A 國國民甲在我國工作,並在我國有住所,利用休假時至 B 國旅遊。甲 於乙經 B 國政府許可經營的娛樂場內賭博時,向乙借款換取籌碼,折合 新臺幣 300 萬元,全部輸光。經查賭債依 A 國法律係無效,不得請求; 依 B 國法律,經許可經營的娛樂場之賭債乃合法之債,得請求強制執行, 但法院認其數額過鉅者,得酌減之。乙在我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甲清 償賭債。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