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15663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於乙住院期間,基於長期之情誼,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主動幫忙照顧乙的家園。某日,甲見乙的住家水管大量漏水,乃委請附近之水電商丙處理該漏水事宜,甲為此支出3萬元。試問: (一)若甲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該漏水之維修契約時,甲應如何向乙主張該費用支出之返還?(12分) (二)如甲以乙名義與丙訂立該漏水之維修契約時,甲又應如何向乙主張該費用支出之返還?(13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宣
所謂無因管理,管理者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其管理應以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利本人之方法為之,民法第172條明文規定 又管理事物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之初必要或有益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有損害,得請求本人賠償費用及利息 或清償期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6條明文規定 本題中,假並未獲乙委任,也無義務,主動幫忙照顧乙的家園,此為適法的無因管理 甲因乙的水管大量漏水,乃委請水電商餅處理該漏水適宜,此為與丙訂立承攬契約,而為此甲支出3萬元, 其支出費用可向乙請求
詳解 提供者:就是要免費

(一)甲應向乙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之費用,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民法第172條、第1761項)。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1項前段)。甲於乙住院期間,基於長期之情誼,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主動幫忙照顧乙的家園。某日,甲見乙的住家水管大量漏水,乃委請附近之水電商丙處理該漏水事宜,甲為此支出3萬元。若甲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該漏水之維修契約時,甲應向乙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該費用支出之返還。

(二)甲無權代理乙訂立契約,仍應向乙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701項)。如甲以乙名義與丙訂立該漏水之維修契約時,非經乙承認,對於乙不生效力。然甲、乙間仍未有契約關係存在,無法據之有所主張。故甲無權代理乙與丙訂立該漏水之維修契約時,甲仍應向乙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該費用支出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