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應向乙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之費用,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民法第172條、第176條1項)。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1項前段)。甲於乙住院期間,基於長期之情誼,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主動幫忙照顧乙的家園。某日,甲見乙的住家水管大量漏水,乃委請附近之水電商丙處理該漏水事宜,甲為此支出3萬元。若甲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該漏水之維修契約時,甲應向乙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該費用支出之返還。
(二)甲無權代理乙訂立契約,仍應向乙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70條1項)。如甲以乙名義與丙訂立該漏水之維修契約時,非經乙承認,對於乙不生效力。然甲、乙間仍未有契約關係存在,無法據之有所主張。故甲無權代理乙與丙訂立該漏水之維修契約時,甲仍應向乙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該費用支出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