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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甲為經濟部所屬公司組織型態之獨資經營事業乙之勞工..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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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題】
甲為經濟部所屬公司組織型態之獨資經營事業乙之勞工,自民國 77 年 9 月 16 日起 受僱於乙,退休生效日期為 104 年 11 月 30 日,工作年資計 27 年 2 月 14 日,即 42.5 個基數。甲獲核准退休前六個月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85,000 元,其遂主 張乙應給付 3,612,500 元退休金。惟乙則將甲前於 65 年 1 月 3 日至 76 年 6 月 30 日 任職於另一國營事業已領 23 個基數之資遣費合併計算,僅給付甲 22 個基數之退休 金 1,870,000 元。經甲向丙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局以乙違反作為保障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準據法之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基數應於不同事業單位而分別計算 規定,依同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80 條之 1 規定,對乙作成 A 函,處 50 萬元罰鍰, 並公布名稱。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
二、乙復主張,退萬步言,縱使系爭事件在法制上確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退 休金,然因其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基於行政一體,應受經濟部及其上級 機關之指揮監督。於發放員工退休金事件上,負有遵循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 行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之服從義務,並無自行片面決定排除適用,逕 以勞動基準法作為計算退休金準據法之可能。故而,在法制上實欠缺遵守勞動 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57 條所課予行政法上義務之期待可能性。A 函未認知到其 無可歸責性,而仍處罰,自有違誤。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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