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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眾 ( 共 ) 關係」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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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何者是對公眾關係錯誤觀念: (A) 公眾關係之基礎在於本身良好表現 (B) 公眾關係是長期努力的結果 (C) 公眾關係之手段為有效的溝通 (D) 公眾關係係應可視為一種魔術   ANS : (D)   ~解析 :   「公眾 ( 共 ) 關係」之「理念」: 「公眾關係」有其「正確」與「錯誤」之「理念」,茲分述如下 :   一、「公眾關係」的「正確」理念 :   (一)「公眾關係」之「目的」有「積極」( 進取性 ) 與「消極」( 防禦性 ) 二方面 : 1.「積極」的「目的」: 在「爭取」或「維持」公眾對「本機構」之「了解」、「友善」與「支持」,以「擴大本機構」之「威望」、「勢力」及「信譽」。 2.「消極」的「目的」: 在「消除」公眾對「本機構」之「誤會」、「指責」與「攻擊」。 ※「基本目的」在「幫助組織」獲得「較佳」的「社會氣候」,以「促進」其「組織」的「發展」。換言之,「公眾關係」的「目的」是為其組織「爭取」公眾「了解」、「好感」與「接納」,俾為組織「換取較好」的「生存空間」。   (二)「公眾關係」之「前提」為「履行社會責任」,「服務大眾利益」: 一切「機構」必須 : 1.「滿足」其「公眾」之「需要」; 2. 並「負起」其對「社會」之「責任」。   (三)「公眾關係」之「基礎」在於「機構」或「個人」之「本身」有「良好」的「表現」( 即「自我表現」重於「宣揚」) : → (A) 1. 一個「機構」若無「良好」的「績效」,而只想靠「宣傳」,絕無法「推銷自己」,獲得「他人」之「接受」。 2. 所以說 :「公共關係」就是「十分之九」( 9/10 ) 靠「自己做得好」、「做得對」;「十分之一」( 1/10 ) 才靠「宣揚」。   (四)「公眾關係」之「手段」為「有效」之「溝通」: → (C) 1. 「負責」促進「公眾關係」之「部門」,必須提供「充分消息」給「民眾」,以利「公眾」作「正確判斷」。 2. 另一方面,一項「良好」的「公眾關係」之「政策」及「計畫」之「制定」與「推行」,亦有賴於「良好」的「溝通」。   (五)「公眾關係」之「主體」為「個人」或「機構」: 「公眾關係」之「主體」,是「散處」於「政治」、「經濟」、「社會」及「學術各界」之「個人」、「團體」及「機構」。   (六)「公眾關係」之「客體」(「公眾關係活動」之「接受者」或「對象」) : 就「一個機構」之「立場」而言,包括「內部成員」、「社區關係」、「新聞界關係」,可分為「內」、「外」兩類「公眾」: 1.「內部公眾」=「內在公眾」: 即「機構」之「組成分子」,包括 : (1)「管理者」; (2)「員工」。 2.「外部公眾」=「外在公眾」: 可分為「兩種」: (1) 一種為與「本機構」→ 有「密切利害關係」之「個人」、「團體」或「機構」; (2) 另一種為與「本機構」→ 無「密切利害關係」之「一般個人」、「一般團體」或「一般機構」。   (七)「公眾關係」是一種「長期」且「有計劃」之「努力」的「結果」: → (B) 為使「公眾關係活動」能「有效」,任何「機構」的「公眾關係方案」,必須「計劃」得「面面俱到」,而且必須「繼續不斷」的「努力」,「按部就班」的「爭取公眾」之「了解」、「好感」與「合作」。   (八) 機關「公眾關係」之「責任」,應是「行政首長」的「基本責任」之一,故「不可隨意付託他人」: 1.「行政首長」務必是「公眾關係」此一「巨輪」的「軸心」,因此,「公眾關係」不可避免地與「組織」的「領導」聯接在一起。 2. 而這種「職權」是「無法授予他人」→「代為負責的」。   二、「公眾關係」的「錯誤」理念 :   (一) 視「公眾關係」是「文過飾非」之「手段」( 即企圖「編造謊言」) : 有些機構「平時」不致力於「公眾關係」之「鋪路工作」,等到「問題發生」後,才來「編造謊言」用來「掩飾」其「過失」,或「辯護」其「不對」,則該機構必將受到「輿論」之「指摘」與「鄙視」。   (二) 抱持「為而不宣」之「態度」( =「行不顧言」=「緘默是金」=「祕而不宣」 =「默默耕耘」) : 不論「個人」或「機關」,若「不直接」、「間接適度」地「推銷自己」、「自我宣揚」,誠「不易為人所知」,「不易受重視」。   (三) 抱持「宣而不為」之「態度」( =「言不顧行」,即「只顧宣傳」,「不顧事 實」) : 「公眾關係人員」作「過實」之「宣傳」,只顧「宣傳」不顧「事實」,僅靠「華而不實」的「宣傳」、「廣告」或「勸說」,縱然可得「公眾」一時之「好感」,但終非「持久之計」。   (四) 採「不理公眾」之「態度」( 即「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 此即「純粹個人」→「自私主義者」之「態度」,在當今「複雜」而又多「相依存」的「社會」,抱此種「態度」易處於「孤立無援」之地,「不易生存」下去。   (五) 視「公眾關係」為一種「魔術」: → (D) 1. 有些人認為「公眾關係」是「一種魔術」,不管「機構本身」之「好壞」,但憑「公眾關係」之「活動」便可使「人們」對它產生「好感」。 2. 但是,事實上,「沒有」一位「公眾關係專家」有此「魔力」。   (六) 將「手段」與「目的」混淆不清 (「目標錯置」的「問題」) : 「大眾媒介」只是「達成」某一項「特殊目標」之「手段」,但往往被視為「公眾關係業務」中之「目的」,此乃「不正確」之「觀念」。   (七) 只以「宣傳能量」作為衡量「公眾關係成效」之「標準」( 即視「宣傳量多寡」為「成效」之「標準」: 1 一個「機構」的「公眾關係業務」是否「辦理」得「成功」,不少人常以該「機構」在「某一時期」的「宣傳能量」作為「衡量」的「尺度」,此種「想法」亦「不正確」。 2. 所以,比較「更正確」的「衡量方法」,應該看「公眾關係業務」對於「達成機構目標」提供了「多少助力」。   (八)「一般人」認為「公眾關係」的「媒介物」僅限於一些「慣用」的「工具」( 即「習慣」僅「媒體」一種「方式」) : 1. 如 :「報刊」、「無線廣播」、「電視」等。 2.「基本」而「重要」的「溝通媒介」,應該是「本機構」的「員工」及「本機構」所「服務」的「公眾」。 3. 因此,一些「慣用媒介物」,只能算是一些「輔助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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