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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動產役權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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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的消滅: 不動產役權為物權之一種,故不動產物權的一般消滅原因,亦得為不動產役權的消滅原因,但亦有一些不同,分述如下: (一)供役不動產被徵收時,則不動產役權亦歸於消滅。但如為需役不動產被徵收,不動產役權將繼續存在,而由需用土地人取得不動產役權。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經重劃重新分配,因不動產役權已不能達到設定之目的或設定之目的已不存在,則不動產役權視為消滅。 (三)約定之消滅事由發生,如解除條件成就時,不動產役權當然消滅。 (四)拋棄:「第834條至第836條之3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為民法859條之2所明定。即不論是有償或是無償之不動產役權均得分別準用有關地上權拋棄的規定。 (五)存續期間屆滿:定有期限之不動產役權,於期限屆滿時,不動產役權當然消滅。 (六)無存續必要時:民法859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法院得依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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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動產役權消滅供役不動產被徵收外標與內標存續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