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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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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  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  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  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  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  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  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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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執行職務推事自行迴避被害人者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