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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央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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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D0020010&k1=%E7%94%B1%E8%A1%8C%E6%94%BF%E9%99%A2%E9%99%A2%E9%95%B7%E6%8F%90%E8%AB%8B%E7%B8%BD%E7%B5%B1%E6%B4%BE%E5%85%85%E4%B9%8B%EF%BC%8C%E4%B8%A6%E6%8C%87%E5%AE%9A%E4%B8%80%E4%BA%BA%E7%82%BA%E4%B8%BB%E4%BB%BB%E5%A7%94%E5%93%A1%EF%BC%9B%E5%85%B6%E7%B5%84%E7%B9%94%E5%8F%A6%E4%BB%A5&k2=&k3=&k4=&kwid=4419&cd=2012/6/5 第 8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 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 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 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D0020010&k1=%E8%87%AA%E4%B8%AD%E5%A4%AE%E9%81%B8%E8%88%89%E5%A7%94%E5%93%A1%E6%9C%83%E7%B5%84%E7%B9%94%E6%B3%95%E6%96%BD%E8%A1%8C%E4%B9%8B%E6%97%A5%E8%B5%B7%E4%B8%8D%E5%86%8D%E9%81%A9%E7%94%A8%E3%80%82&k2=&k3=&k4=&kwid=4427&cd=2012/6/5 第 132 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 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D0000153&k1=%E8%A1%8C%E6%94%BF%E9%99%A2%E9%99%A2%E9%95%B7%E6%8F%90%E5%90%8D%E7%B6%93%E7%AB%8B%E6%B3%95%E9%99%A2%E5%90%8C%E6%84%8F%E5%BE%8C%E4%BB%BB%E5%91%BD%E3%80%82%E5%A7%94%E5%93%A1%E4%BB%BB%E6%9C%9F%E7%82%BA%E5%9B%9B%E5%B9%B4%EF%BC%8C%E4%BB%BB%E6%BB%BF%E5%BE%97%E9%80%A3%E4%BB%BB&k2=&k3=&k4=&kwid=4445&cd=2012/6/5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 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 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 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 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 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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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央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第 8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行政院院長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