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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立倫理與結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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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湯普森 ( Thompson ) 於1985年發表了「行政倫理的可能性」,提到「行政倫理」來自「二個共通概念」: 一、「中立倫理」: (一)「中立倫理」是指「傳統」的「行政倫理」的「理論」與「實務」中所稱,「行政人員」僅是「執行政策」的「工具」。 (二) 意即「行政人員」乃在執行「上司」的「命令」和所「服務」的「機關」和「政府」的「政策」。 (三)「中立理論」有兩個「重要」的「意涵」: 1.「理想」的「行政人員」僅是達成「組織目標」的「完全可信賴」的「執行工具」; 2.「行政人員」在「最後」的「目標」未「作成之前」,尚可「提出個人」的「看法」,表示「個人」的「道德判斷」,並和「主管議論」,以及「提出相對競爭」的「政策主張」。 * 惟俟「主管最後決策」後,便要歸於沉寂「懸置中立」。 二、「結構倫理」: (一)「結構倫理」是指應為「政策」負起「道德判斷」的「責任」之「主體」應是「組織」或「政府整體」,而非「組織單位」或「個人」。 (二) 支持「結構倫理」的「基本看法」: 1. 有些「政策」的「推動」可能來自「良善」的「意圖」,也可能來自「可議」的「道德動機」。惟「制度」的「運作」均可依其「自己」的「型態」或「軌跡」,而並非「個人」所能「改變」。 2. 在「組織」中囿於「角色」的「要求」,每位「成員」需「奉命行事」,不得違背「組織」的「目標」與「政策」。即使每位成員均按照「機關」的「要求」履行其「道德責任」,而呈現出「個人道德之惡」,但基於「角色」的「遵守」,亦應由「組織」而非「個人」負起「責任」。 3.「責任」的「課處」是「不能」僅按「個人成員」對「組織」的「貢獻比例」來加以「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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