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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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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高等考試分為幾級? (A) 一級 (B) 二級 (C) 三級 (D) 四級 ~解析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博士學歷」: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碩士學歷」: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大專學歷」: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三級。 四、「高中學歷」: 「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無學歷限制」: 「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簡易記法 : 一、「博士學歷」: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 ( 9;1 / 8;4 )。 二、「碩士學歷」: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 ( 7;1 / 6;3 )。 三、「大專學歷」: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 ( 6;1 / 5;5 )。 四、「高中學歷」: 「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 ( 3;1 )。 五「無學歷限制」: 「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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