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停職與解職的區分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沒有很難分阿~ 停職: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解職: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 行易科罰金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這相信很多人都知道 但是要怎樣記呢?其實用嚴重度來思考即可輕鬆記起來.....涉嫌和通緝 留置 第一審有罪 都是停職  而解職 就是 比較嚴重的 也就是已經判決確定者(已經判決定讞有罪且不能緩刑或易科罰金) 其他更好分了已經當選無效確定你當然要被解職 內外患更別說了 奪公權你連公民權都暫時喪失了 何況當官 有這嗎難分嗎?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停職: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四個月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被羈押或通緝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