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停職與解職的區分
沒有很難分阿~ 停職: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解職: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 行易科罰金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這相信很多人都知道 但是要怎樣記呢?其實用嚴重度來思考即可輕鬆記起來.....涉嫌和通緝 留置 第一審有罪 都是停職 而解職 就是 比較嚴重的 也就是已經判決確定者(已經判決定讞有罪且不能緩刑或易科罰金) 其他更好分了已經當選無效確定你當然要被解職 內外患更別說了 奪公權你連公民權都暫時喪失了 何況當官 有這嗎難分嗎?
關鍵字:
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停職:、
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四個月、
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被羈押或通緝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