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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停車視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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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路工程設計相關之各種視 距中,以下列三者最重要,即: ①停車視距(Stopping Sight Distance, Ss)6" = 15cm ②應變視距(Decision Sight Distance, Sd) ③超車視距(Passing Sight Distance, Sp)   美國AASHTO規範規定: 駕駛人之視點高,小客車為3.5英呎(約1.05公尺),大卡車為8英呎(約244公分)。 而目標物高,於停車視距時採6英吋(15公分,可能妨礙行車安全之雜物高度),超車視距時採4.25英呎(約130公分,小汽車之平均車高)。 日本「道路構造令」則規定:駕駛人之視點高為1.2公尺,目標物高為0.1公尺。 中國大陸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與日本相同,視點高取1.2公尺,目標物高為10公分。 台灣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綜合日本與美國AASHTO規範,視點高、目標物高與AASHTO同,而針對車種而言,其規定類似「日本道路構造令」,駕駛人視點高未細分小客車及大卡車。另一方面,台灣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針對目標物高則再細分為停車視距、應變視距及超車視距等情況。   停車視距為行進中之車輛駕駛人發現前方車道中有障礙物,從認知(Perception)、反應(Reaction)、煞車(Braking)至車輛完全停止所需之總距離。停車視距之設計概念可使用於各級公路。依前述停車視距之定義,停車視距實為兩段距離之總和,即: ①駛人發現(認知)前方車道中有障礙物,至開始踩煞車之前,車輛所行駕駛之距離。 ②開始踩煞車至車輛完全停止時,車輛所行進之距離。 完成停車視距之完整過程中必須耗費一段時間,上述第①項中,駕駛人所耗費時間過程為:當駕駛人發現前方車道中有障礙物,經判斷認知有危險,需即時反應,決定立即踩煞車,此段時間稱「認知反應時間」(Perception and Reaction Time)。認知反應時間依目標物距離、駕駛人行為反應能力、天候能見度、道路鋪面種類、目標物之形狀、顏色及情況(如靜止或移動)而異。另車速、道路環境等亦均影響此時間之長短,其在認知反應時間內,車輛所行進之距離即為認知反應距離(SPR)。同理,前述第②項中,開始踩煞車後,直至車輛完全停止,此段時間稱為「煞車時間」(Braking Time)。此時間內,車輛行進之距離稱為剎車距離(Sb)。   依美國AASHTO規範之長期研究,煞車反應時間平均約為0.66秒,惟依不同駕駛人而異,有些人可能不需要0.66秒,有些人可能需要1秒或更多,故為兼顧保守安全與簡易計,取1秒計之。而針對認知反應時間之研究相對較少,一般均將其與煞車時間一併計算,故美國AASHTO規範將認知反應時間合併於煞車時間之內,並假設全部為2.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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