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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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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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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之情形 )【相關罰則】第一項~§100;第五項~§89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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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施用毒品
、
二十四小時
、
兒童及少年福利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五十三條
、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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