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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獨處時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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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兒童不得使其獨處! 違反時 第三十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六十五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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