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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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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定義:(國家賠償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一)最廣義說:國家賠償法、刑法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屬之,不論其是否佔據國家之法定職務,通通都是所謂的公務員。亦即,最廣義說主張可以再把「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的範圍,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界定為依法定從事公務之人員。同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仍視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因此,現行刑法§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二)廣義說:公務員服務法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所有人員。蓋公務員服務法§24:「本法於受有俸給(專任有給職)之文武職人員(自願役、義務役都算)和公營事業人員,均適用之」反之,有些國家機關的法定職務為無給職者,就不算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例如村里長就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三)狹義說:公教人員保險法限公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尤其是公教人員保險法§2:「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但是這個定義必須扣除第三款之人員,至於前兩款所列之人員,即法定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有給人員。 (四)最狹義說:公務人員任用法符合公務人員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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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務員服務法國家賠償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或相關法規所稱之公務員公務員公務員定義公教人員保險法公教人員保險法限公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刑法國家賠償法、刑法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