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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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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件),併同原稿退件或歸檔。 二、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三、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四、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 五、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 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發文機關得視需要,將所傳遞公文及發送紀錄予以存證。 第 八 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第十三條 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 附: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49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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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應先校對無誤應列示其清單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