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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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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件),併同原稿退件或歸檔。 二、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三、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四、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 五、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 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發文機關得視需要,將所傳遞公文及發送紀錄予以存證。 第 八 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第十三條 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 附: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49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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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
、
應先校對無誤
、
應列示其清單
、
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
、
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
、
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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