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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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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參與的意義:民眾個人或團體基於自利或公益,自動自發或被組織起來,採取抗議性或非抗議性的方法,參與政策運作過程爭取訴求實現的行動,包含下列要點: (一)參與動機可能是自己的利益,也可能為了公共利益。 (二)參與原因可能是因「自覺」自動自發參與,也可能因資訊不足或資源不夠,被別人或團體動員。 (三)可能採取非抗議性參與活動,也可能採取抗議性活動。 (四)不限定發生在特定過程。 (五)主要目的在實現重要的訴求。 二、公民參與方式: (一)組織團體或加入利益團體,進行有組織的參與。 (二)出席公聽會、說明會或社區論壇,充分表達意見。 (三)參加規劃會或諮詢會,爭取權益保障。 (四)透過傳播媒體、民意代表及宣傳品進行草根遊說。 (五)透過民意調查及公民投票,直接顯示偏好。 (六)舉辦抗議示威遊行活動。 三、公民參與的爭議: (一)公民參與和資訊公開的衝突問題。 (二)鄰避情結的負面影響問題。 (三)公民團體的代表性與合法性問題。 (四)成本利益分析與公民參與問題。 (五)公民團體的參與策略與型態問題。 (六)行政人員抗拒公民參與的問題。 (七)公民參與和專業知識衝突的問題。 (八)公民參與和行政績效的問題。 四、公民參與的檢討: (一)公民參與制度上未建立。 (二)政府機關對公民參與所需的資訊,提供不夠充分。 (三)法律未規定公民參與對行政機關的拘束力,導致人民缺乏參與誘因。 (四)公聽會的規範未盡周全。 (五)政策規劃階段未能及早納入公民參與。 (六)民眾常採取非正式、極端的示威與抗爭手段、耗費大量社會資源。 [ 資料來源 : 空大公共政策重點整理-公民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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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民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