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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法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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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何種犯罪行為「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A)我國已婚公民甲男在美國某地與未婚之乙女登記結婚 →「重婚罪」是「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解析 : [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分析 ]: 一、 在國外,重婚行為,牽涉到一個刑法上的根本問題:刑法的效力範圍。也就是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發生效力的問題。依我國刑法第3條至第8條,原則上本法只 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或者「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所謂的「隔地犯」),亦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這就是所謂的「屬地主義」;除此之外,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的,除非是符合刑法第5至第7條的「特定犯罪」,否則「不適用」刑法。 二、然而,依二十五年上字第一六七九號判例,「重婚行為是即成犯,在結婚時犯罪行為即已經終了,其結婚後的婚姻存續狀態,不能認為犯罪行為之繼續」,根據此一判例,「重婚罪」沒有「隔地犯」的問題,亦即,在「外國」犯「重婚罪」,無「屬地主義」之適用;又依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而「重婚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刑法第5條及第6條的「特定犯罪」! 三、綜上所述,本國人在外國締結第二次婚姻,「回國後不會構成重婚罪」。 (B)我國國民甲在航行於公海上之中華民國船艦上毆傷本國人乙 →「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解析 : 其是於 「我國船艦」上犯罪,依刑法第3條,自有 「我國刑法」之 「適用」。 (C)外國人某甲在美國持刀刺死本國人乙→「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解析 : 其所犯者乃刑法第271條之 「殺人罪」,其非刑法第5條及第6條中所規定之罪,但是因為 「殺人罪」之 「最輕本刑」為 「三年以上」,故應有第7條之規定之 「適用」;但 「行為人」為 「外國人」,依刑法第8條之規定準用第7條,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D)某人口販子外國人甲將外國幼童乙販賣至第三國 →「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解析 : 一、此罪是刑法第5條第9款所規定之罪,依該規定即使於我國領域「外」所犯仍有我國刑法之 「適用」。 二、刑法第5條規定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犯下列各罪者, 「適用」之: 其中 : 弟八款、 「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第九款、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 「妨害自由罪」。 第十款、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 「海盜罪」。 ※就如同本題所指之「販賣人口」( 即是「妨害自由罪 )」,屬於「世界主義」,而另外,「毒品罪」及「海盜罪」亦是屬於「世界主義」,換言之,以上各罪,於「我國刑法」一樣能「適用」喔 ! [ 參考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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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刑法適用的問題回國後不會構成重婚罪屬地主義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