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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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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擅自將乙所有價值五萬元之檜木,雕刻成價值六萬元之佛像,該佛像應屬於何人所有? (A)甲 (B)乙 (C)甲、乙分別共有 (D)甲、乙公同共有 ~解析 : 民法第814條 (加工 )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以下分別舉兩個不同例子來說明 : 一、 ( 條文前半句 [ 原則 ] : 「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EX. 加工所增之價值:6萬元-5萬元=1萬元 材料價值:5萬 佛像歸材料所有人乙所有( 因為5萬元>1萬元),換言之,因為所增加的價值為1萬元小於以原本所有之價值五萬元檜木, 所以仍歸屬「材料所有人乙」喔 ! 二、 ( 條文後半句 [ 例外 ] : 「 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EX. 假設題目改為 : 原本價值五萬元的檜木,在甲雕刻後的價值為11萬元。 那麼11萬元-5萬元= 6萬元。( 因為5萬元<6萬元)換言之,只要大過5萬{即超過了本來的價值},那其加工物就反而會變成「加工人甲」所有了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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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加工物加工材料所有人顯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