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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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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貿易公司從事中東地區的貿易,今年急需一個駐杜拜的業務代表,於是對外展開人力招募,但由於人事部門不小心把應徵者的條件由通曉阿拉伯文寫成通曉俄文,甲公司人事主管面試並錄取了精通俄文的勞工乙,並且還和乙簽訂勞動契約,後來甲公司總經理知悉此事,對於乙能如何? (B)甲公司必需賠償乙的信賴利益。 ~解析:甲公司和乙間的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的問題,通說認為雇主在報章雜誌上所刊登的求職廣告,性質上應該是所謂要約之引誘,即誘使符合廣告條件的求職者向雇主為訂 定勞動契約的要約,所以求職者前往面試應該可認為係屬要約,雙方對於僱用條件達成一致,雇主同意僱用勞工則為承諾,由於雙方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一致,所 以勞動契約成立。不過契約當事人一方如果是基於本身的錯誤才和相對人訂定契約,依據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表意人如無過失,表意人得撤銷該錯誤的意思表示。並且為了保障相對人的權益,民法第91條更規定:「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 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表意 人應該賠償相對人的損失。至於該賠償的內容,則為相對人因為信賴契約成立所損失的信賴利益,例如準備諦約所支出的交通費,因為撤銷意思表示是使得契約溯及 既往無效,則無效的契約,當事人自然不該請求因為契約存續始具有的原來履行的利益。 所以本案甲乙間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但是對甲公司而言,精通阿拉伯文應該可認為是該契約訂定過程中重要的事項,則該錯誤亦可視為內容之錯誤,甲公司如果無過失,則仍可撤銷訂定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該契約歸 於無效。惟甲公司必需依據民法第91條規定賠償乙的信賴利益,比如前往面試所支出的交通費,至於契約成立後之履行利益,如工資則不包括。另外,附帶一提, 本案和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和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情形迥然不同,因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情形,分別為雇主或勞工有虛偽意思表示的 情形,其實已經近似於詐欺,而本案雇主是錯誤而非以虛偽意思表示誘使勞工訂約。 [參考資料出處:雇主僱錯人,怎麼辦? - cole的勞動法世界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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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要約之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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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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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得撤銷該錯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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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為了保障相對人的權益,民法第91條更規定:「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 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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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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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
、
信賴利益
、
公司必需賠償
、
則為相對人因為信賴契約成立所損失的信賴利益,例如準備諦約所支出的交通費,
、
則無效的契約,當事人自然不該請求因為契約存續始具有的原來履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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