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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升等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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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講師之升等申請遭乙大學否決後,提出行政爭訟獲得原否決升等處分之撤銷,另為合法決議之平反救濟,但乙大學重為決議時,再為駁回甲之升等處分,則甲不服,逕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A)將甲案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B)判甲勝訴 (C)判甲敗訴(D)程序駁回。 正確答案:(A) 題目解析:本題出自於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行政法選擇題,主要在考考生對於「公務人員提出復審或行政訴訟程序」的瞭解,茲敘述如下: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另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之規定,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三)依據上述法令之規定,甲講師之升等申請遭乙大決議為駁回之處分時,若甲對之不服,應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之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對復審結果再不服者,再提起行政訴訟,才符合行政救濟程序,是故甲若未依據程序先提起復審,而逕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時,行政法院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之規定,將甲案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引自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2156&s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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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升等救濟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