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公職◆法學
司法院院解 字第 3230 號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編輯筆記
主題:司法院院解 字第 3230 號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國家雖然搶錢搶的兇,但好像還沒有誇張到要搶死人錢吧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院解 字第 323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35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05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 條 ( 19.12.26 ) 解釋文: 遺產稅徵收機關非民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不得為死亡宣告之 聲請 全文內容:民國三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司法院函財政部 案准貴部本年八月三日京直貳字第一零四一號公函以遺產稅徵收機關能否 向法院申請為死亡宣告疑義函請解釋見復等由准此玆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 會議議決遺產稅徵收機關非民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不得為死 亡宣告之聲請相應函復查照此致財政部 附財政部原公函 查遺產繼承以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開始如人民因被敵擄去已滿三年而生死未 卜者其子女對其所遺財產自可繼續使用收益如其子女不為死亡宣告之申請 則繼承日期既無以確定而遺產稅亦無從稽征而聽其逃漏於此情形遺產稅稽 征機關本稅務職責所在可否依民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向法院申請為死亡 之宣告事關民法解釋範圍敬祈大院解釋賜復為荷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利害關係人
、
人民因被敵擄去已滿三年
、
敬祈大院解釋賜復為荷
、
本稅務職責所在
、
死亡宣告
、
繼承人之死亡
、
財政部
、
遺產稅
、
遺產稅亦無從稽征
、
遺產稅徵收機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