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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司法院院解 字第 32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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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雖然搶錢搶的兇,但好像還沒有誇張到要搶死人錢吧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院解 字第 323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35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05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 條  ( 19.12.26 )  解釋文: 遺產稅徵收機關非民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不得為死亡宣告之 聲請 全文內容:民國三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司法院函財政部 案准貴部本年八月三日京直貳字第一零四一號公函以遺產稅徵收機關能否 向法院申請為死亡宣告疑義函請解釋見復等由准此玆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 會議議決遺產稅徵收機關非民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不得為死 亡宣告之聲請相應函復查照此致財政部 附財政部原公函 查遺產繼承以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開始如人民因被敵擄去已滿三年而生死未 卜者其子女對其所遺財產自可繼續使用收益如其子女不為死亡宣告之申請 則繼承日期既無以確定而遺產稅亦無從稽征而聽其逃漏於此情形遺產稅稽 征機關本稅務職責所在可否依民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向法院申請為死亡 之宣告事關民法解釋範圍敬祈大院解釋賜復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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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利害關係人人民因被敵擄去已滿三年敬祈大院解釋賜復為荷本稅務職責所在死亡宣告繼承人之死亡財政部遺產稅遺產稅亦無從稽征遺產稅徵收機關